国际箭联射箭规则-章程及总则-附录6.doc

附录6
 
因本附录之依据为在两届世界箭联代表大会之间修改的《奥林匹克宪章》,因此,应将本附录视为世界箭联章程的附则,表明在此方面理事会和代表大会受国际奥委会决定的约束,只有国际奥委会能够修改本附录,世界箭联代表大会不能作此修改。
奥林匹克宪章第41条规则
参赛资格条例
(摘自2008年版奥林匹克宪章)
 
运动员、教练员、训练员或官员若想获得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资格,必须遵守《奥林匹克宪章》以及经国际奥委会批准的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规则,并且由其国家奥委会报名。他们必须切实做到:
尊重公平比赛和非暴力精神,并在运动场上表现出来:
尊重和遵守“奥林匹克运动反兴奋剂条例”的各项规定。
41条规则的附则
1   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制定了其比赛项目的参赛资格标准。该标准必须提交至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
2   参赛资格标准应由各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其下属的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和国家奥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
3   除非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许可,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任何运动员、教练员、训练员或官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会期间都不得将其本人、名字、图像或运动比赛用于广告目的。
4   运动员报名或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不应取决于任何金钱方面的考虑。
奥林匹克宪章第51条规则
宣传和广告
(摘自2008年版奥林匹克宪章)
 
1   国际奥委会应确定任何可授权的广告或其他宣称之原则和条件。
2   在体育场和其他被视为奥林匹克场所一部分的比赛区域及其上空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广告或宣传活动。在体育场或其他运动场地不准设立商业广告和广告牌。
3   在奥林匹克区域内不准进行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或种族宣传。。
51条规则的附则
1  任何形式的广告和宣传,不论商业性或非商业性,都不可出现在人体、运动服装和配饰上,更不可出现在运动员或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其他人员所穿或所用的任何衣物或器材上,但不包括附录1-代表大会程序第12条说明的有关物品或器材厂家的标识,且不得出于广告目的突出该等标识。
5.1  1. 厂家标识在每件衣物和器材上不得出现1次以上。
     2. 器材:比赛时,任何厂家标识如大于该器材暴露面积的10%,即应被视为
突出标记,且任何厂家标识都不得大于60平方厘米。
     3. 头套(例如帽子、头盔、太阳镜、护目镜)和手套:如任何厂家标识大
于6平方厘米,即应被视为有突出标记。
4..衣服(例如T恤衫、短裤、运动衣和运动裤):如任何厂家标识大于12平
方厘米,即应被视为有突出标记。
5. 鞋:鞋上可出现厂家正常的独特设计图案。厂家名称和/或厂标也可出现,
其面积应小于或等于6平方厘米,可作为正常的独特设计图案的一部分,
也可独立于正常的独特设计图案。
6. 如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做出特殊规定,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可批准对
上述规则破例。任何违反本条款规定的行为将导致有关人员丧失比赛资
格或撤销其认证。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有关这一问题的决定将是最终
决定。运动员穿戴的号码布不得显示任何形式的宣传并且必须带有奥运
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
  1. 奥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具有任何广告成分的合同,包括使用奥林匹克运动会会徽或吉祥物的权利或许可证的合同,必须符合《奥林匹克宪章》并遵照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的指示,才能生效。同样规定也适用于有关计时器、记分牌以及在电视节目中插入的任何标识信号的合同。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将针对违反此等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置。
为奥林匹克运动会制作的吉祥物须被视为奥林匹克徽记,其设计必须由奥运会组委会提交至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该吉祥物未经国家奥委会事先书面批准,不得在该国家奥委会所在国用于商业目的。
奥运会组委会为了国际奥委会的利益,必须在国内和国际上确保维护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徽记和吉祥物的产权。然而,只有奥运会组委会以及奥运会组委会解散后的主办国国家奥委会可以在奥林匹克运动会的筹备、举行期间以及在举办奥运会当年的年底以前这段时期利用该等徽记和吉祥物以及其他与奥林匹克运动会有关的标记、设计、纪念章、海报、物品和文献。这一时期结束后,与该等徽记、吉祥物和其他标记、设计、纪念章、海报、物品和文献相关的权利将全部归国际奥委会所有。奥运会组委会和(或)国家奥委会(视情况而定),在必要时可为了国际奥委会的专有利益担任这方面的托管人(受托人资格)。
本附则的条款,经过必要的修改,也适用于国际奥委会全会或奥林匹克代表大会组织委员会签订的一切合同。
运动员和所有担任正式职务的人员其制服上可以有其国家奥委会的会旗或奥林匹克徽记或经奥运会组委会同意,有奥运会组委会的奥林匹克徽记。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官员可穿其联合会的制服和徽记。
运动员或其他参加者在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不穿也不用的一切技术装备、设施和其他器械,包括计时器和记分牌上面的标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大于该设备、设施或器械高度的1/10,也不得高于10厘米。
“标识”一词指物品上正常附带的厂家商品的名称、字号、商标、厂标或任何其他独特符号,每件物品上不得出现1次以上。
 
对射箭器材的规定
箭壶/箭袋:允许一件器材上有一个制造商标识,标识的尺寸不得大于物体表面的10%,最大尺寸为60平方厘米。
 
箭:允许每支箭上有2个制造商标识,标识的尺寸不得大于物体表面的10%,最大尺寸为60平方厘米。
 
弓/握把/防震器:
在举办奥运会当年的市场上买到的弓、握把和防震器的两侧允许有制造商的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