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箭联射箭规则-章程及总则-第2章.doc

第二章
运动员与官员的资格规定
 
2.1. 运动员定义
2.1.1. 射箭运动员是那些为了参加世界箭联或会员协会承认、管辖和领导的锦标赛、运动会、国际和国内比赛,按世界箭联各种射箭规则和附则,在世界箭联所承认的一个或几个射箭项目中进行练习的人。他/她必须是世界箭联会员协会的会员。
2.1.2. 遵守世界箭联资格的运动员才有资格参加世界箭联锦标赛、发奖和承认世界纪录的比赛以及其他世界箭联承认和特许的比赛。
2.1.3. 如欲获得参加奥运会、残奥会或者区域性、地区性的运动会的比赛资格,运动员必须遵守奥林匹克宪章(参阅附录1-议事程序,附录6-奥林匹克宪章)和资格规定。
2.1.4. 运动员可以参加由世界箭联会员协会之外的组织或个人举办的射箭比赛,但是,执行委员会保留禁止其参加有损世界箭联利益的任何比赛的权利。比赛前,禁止运动员参加此比赛的通知将在赛前寄往会员协会。
2.1.5. 被宣布无资格的运动员或官员在无资格期不得以任何身份参加世界箭联或任何会员协会组织的任何比赛和活动。
2.2. 资格规定 (参阅附录1-议事程序,附录6-奥林匹克宪章)
2.2.1. 运动员和官员应尊重公平比赛和非暴力精神,并在运动场有相应的表现。
2.2.2. 运动员不使用世界箭联、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和世界反兴奋剂机构规定禁用的药物和方法,并和官员一道尊重和遵守“世界箭联反兴奋剂条例”和“世界反兴奋剂条例”的各种规定。
2.2.3. 运动员可允许本人或其姓名、肖像以及体育表演被用作广告进行宣传,并可接受奖励或奖金,不受到任何限制(参阅附录1-议事程序,附录6-奥林匹克宪章)。
2.2.4. 运动员在世界箭联锦标赛中要遵守世界箭联赞助合同的要求。
2.2.5. 世界箭联锦标赛禁止做烟酒广告,并不得接受烟酒赞助商的赞助。
2.2.6. 运动员在穿戴上除了可以有厂家的正常商标外,还可以带有赞助者的广告,制造者的商标是制造产品的公司注册的某种产品,如果对该产品合适,产品的标签将与其商标一致。
2.2.7. 运动员除了在个人使用的技术器材上(如弓和箭箱)带有正常的商标外,每件器材上还可以带有一家赞助商的广告。
2.2.7.1. 所有2.2.6和2.2.7条规定的每件广告尺寸不得超过400平方厘米。本条规定不包括运动员的注册号码;
2.2.7.2. 所有2.2.6和2.2.7条规定的商标尺寸,除了弓和防震器上的商标,不得超过30厘米;
2.2.7.3. 官方徽章,旗帜以及国家或会员协会的象征物,不限大小,均不作为广告使用。
2.2.8. 在比赛场上,所有队的官员都应遵守2.2.5、2.2.6、2.2.7,2.2.7.1和2.2.7.2条款的规定。
2.2.9. 关于残疾人射箭项目的资格规定,请参阅第3本第21条:残疾人射箭。
2.3. 医疗条例(参阅第6-反兴奋剂规则)
2.3.1. 运动员在参加或准备参加世界箭联承认、管辖或指导的锦标赛、运动会、国际和全国比赛时,如世界箭联要求进行兴奋剂或其他医学检验、检查时,运动员必须服从。
2.3.1.1. 在运动员的性别遭受质疑的特殊事件中,医学和运动科学委员会或国际
奥委会有权采取一切适当的措施确定参赛选手的性别,并对调查和过程
保密。但是,如若性别质疑最终得以确认,则应告知相关方其调查结果。
2.3.2. 世界箭联的医务条例旨在保护运动员的健康,倡导公平比赛、奥林匹克精神和医疗实践的道德观念。
2.3.2.1. 世界箭联采用了奥林匹克运动医务条例,该条例可能不时得以修订。医学和运动科学委员会为实现世界箭联目标,应遵守和实施该等条例制定的有关原则。奥林匹克运动医务条例的更新版本下载网址为:www.olympic.org/ medical-commission。
2.3.3. 所有参加世界锦标赛和国际赛事的运动员有权请求医疗护理,其标准应至少达到该运动员在主办国家享受的医疗标准。
2.4. 国家队运动员
2.4.1. 作为某国家队合格的射箭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其必须持有所在国家队国家的有效护照,比赛开始前至少一年内不能以国家队成员的身份代表其他任何会员协会。
2.4.2. 如运动员希望代表其持有的有效护照国家之外的国家队参加比赛,则在比赛开始前,其必须已在新国家居住至少一年以上,且须获得有效护照国家的会员协会之书面批准。
2.4.3. 已经改变国籍或获得一个新国籍的运动员,改变或获得新国籍一年后方可代表新国家参加比赛
2.4.4. 同时拥有两个或多个有效护照的运动员,可尊重他的选择代表其中一个国家参加比赛。但是他必须符合以上2.4.1、2.4.2和2.4.3条款的规定。
2.5. 如运动员不能满足上述规定,则不得参加世界箭联的比赛。